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3519—95
微晶石墨
Amorphous graphite
代替 GB/T 3519—95
1 主題內容及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微晶石墨產品的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微晶石墨的質量檢驗和質量驗收。
2 引用標準
GB/T 3520 石墨細度檢驗方法
GB/T 3521 石墨化學分析方法
3 術語
微晶石墨:指由微小的天然石墨晶體構成的致密狀集合體。亦稱土狀石墨或無定形石墨。顏色灰黑或鋼灰,有金屬光澤,具滑感,易染手,化學性能穩(wěn)定,能傳熱導電,耐高溫,耐酸堿,耐腐蝕,抗氧化。由于其晶體細小,可塑性強,粘附力良好。
4 產品分類及代號
微晶石墨分為兩類
a 有鐵要求者為一類,用WT表示。
b 無鐵要求者為一類,用W表示。
產品代號
產品代號由分類代號、固定碳含量、產品最大粒徑構成。如:WT96-45(表示的為有鐵要求的含碳量96%,最大粒徑為45μm的產品)。
5 技術要求
外觀要求
產品中不得有肉眼可見的木屑、鐵屑、石粒等雜物,產品不被其他雜質污染。
微晶石墨產品技術要求
應符合表1 和表2規(guī)定。
表1 單位:% 指標
代號 |
固定碳 |
揮發(fā)分 |
水分 |
酸溶鐵 |
篩余量 |
用途 |
不小于 |
不大于 |
WT99-45
WT99-75 |
99 |
0.8 |
1.0 |
0.15 |
15 |
鉛筆、電池、
焊條、石墨乳
劑、石墨軸承的
配料、電池碳棒
的原料
|
WT98-45
WT98-75 |
98 |
1.0 |
WT97-45
WT97-75 |
97 |
1.5 |
1.5 |
0.4 |
WT96-45
WT96-75 |
96 |
WT95-45
WT95-75 |
95 |
2.0 |
WT94-45
WT94-75 |
94 |
0.7 |
WT92-45
WT92-75 |
92 |
2.0 |
10 |
WT90-45
WT90-75 |
90 |
WT88-45
WT88-75 |
88 |
3.3 |
0.8 |
WT85-45
WT85-75 |
85 |
WT83-45
WT83-75 |
83 |
3.6 |
WT80-45
WT80-75 |
80 |
WT78-45
WT78-75 |
78 |
3.8 |
1.0 |
WT75-45
WT75-75 |
75 |
注:對細度有特殊要求者,由供需雙方商定。
表2 單位:%
指標
代號 |
固定碳 |
揮發(fā)分 |
水分 |
篩余量 |
用途 |
不小于 |
不大于 |
|
WT90-45
WT90-75 |
90 |
3.0 |
3.0 |
10 |
鑄造材料;耐火材
料,染料、電極糊等
原料
|
WT88-45
WT88-75 |
88 |
3.2 |
WT85-45
WT85-75 |
85 |
3.4
|
WT83-45
WT83-75 |
83 |
1.5 |
WT80-45
WT80-75
WT80-150 |
80 |
2.0 |
WT78-45
WT78-75
WT78-150 |
78 |
WT92-45
WT92-75 |
75 |
WT90-45
WT90-75 |
70 |
WT88-45
WT88-75 |
65 |
4.2 |
WT85-45
WT85-75 |
60 |
WT83-45
WT83-75 |
55 |
4.5 |
WT80-45
WT80-75 |
50 |
注:對細度有特殊要求者,由供需雙方商定。
6 試驗方法
外觀檢驗用目測。
細度檢驗按GB/T3520進行。
水分、固定碳、揮發(fā)分、酸溶鐵含量按GB/T3521 進行。
7 檢驗規(guī)則
批量
一次交付的同一牌號袋裝微晶石墨以60t, 為一批,不足60t, 仍按一批計算。
取樣
袋裝微晶石墨按系統(tǒng)取樣方法取樣,即把一批產品中的每個袋按一定順序排列,從1至n 袋產品中隨機選一袋進行取樣,然后每隔n-1袋抽一袋進行取樣,每個袋中的取樣量相同,將所取樣品合并混勻,作為該批產品樣品。
n按下式計算:
n=N/100
式中N----每批產品中的袋數。
n-----每一取樣袋所代表的袋數。
當計算的n 帶有小數時,小數部分應舍去,當N≤100時,應從每個袋中取樣。
取樣時,用取樣釬插入袋中抽取。每批取樣量不得小于1kg。
制樣
將所取樣品倒在一個有足夠強度和適當大小的正方形塑料薄膜或者牢固柔軟的紙或布上,用翻滾法反復混勻(翻滾15次以上)。用四分法縮取500g的試樣兩份,一份試
驗用,一份留作備樣。
檢驗分類
微晶石墨產品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每批產品出廠檢驗均應進行固定碳、揮發(fā)分、水分、篩余量四項檢驗;固定碳含量小于94%的產品還應進行酸溶鐵含量的檢驗。
型式檢驗按表1.表2進行全項檢驗。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后,礦源、生產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正常生產時,應一季度進行一次檢驗;
d.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e.產品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有關質量監(jiān)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判定規(guī)則
所檢驗項目除水分外全部合格者為合格品。若一項或幾項不合格,應從同一批量中加倍取樣,對不合格項進行一次復檢,以復檢結果為檢驗結果。
復檢樣品應從加倍的袋數中抽取,按第六章規(guī)定的方法檢驗。
水分大于表1.表2.中數值時,超過部分應在計算重量時扣除。但不能超過表1表2所列數值的1.5倍。
如果對產品質量或檢驗結果有異議,應在收到產品或檢驗結果兩個月內提出,用備樣進行復驗。如仍有爭議,經雙方協(xié)商不能解決,應申請由有關質量監(jiān)督部門仲裁。
包裝、標志、運輸、貯存
微晶石墨一般應用袋裝。包裝袋要求堅固、整潔、美觀。包裝材料可選用二層牛皮紙袋或塑料薄膜袋,外套編織袋或纖維乳膠袋。
包裝規(guī)格可分為五種,見表3。
表3單位:kg
包裝重量 |
25 |
30 |
40 |
50 |
1000 |
允許誤差 |
±0.2 |
±0.2 |
±0.2 |
±0.3 |
±10.0 |
標志應直接印在包裝袋上,標志內容為:
a.產品名稱;
b. 注冊商標;
c.產品代號;
d. 重量(kg);
e. 批號或出廠日期;
f. 制造廠名。
每批產品均應有合格證。每個合格證上應標明產品名稱、制造廠名、商標、產品代
號、執(zhí)行標準、檢驗結果、批號或出廠日期、批量、檢驗員號碼及檢驗部門印章。
貯運中應分批、分產品代號堆放,嚴禁混淆、污染、受潮,并注意防雨、防雪、防破損。